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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2-07-19   来源:汕头高企   作者:汕头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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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科技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是指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专家组成,为汕头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决策咨询的专家群体。决策咨询主要包括立项评审、评估评价、绩效考核考评等。

第三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汕头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中遴选,同时邀请部分外地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二章 入库与管理

第四条 进入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 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3. 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4. 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科技活动(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点及规律,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发展动态。

5.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6. 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 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2. 管理专家。主要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或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管理类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且仍从事管理类相关专业工作。

(2)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园区平台类高级管理人员;

(3)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高层管理人员;

(4)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5)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带头人或某一专业(产业)管理部门的资深管理人(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3. 财务专家。应熟悉科技经费管理,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财会及相关领域(如经济、金融、税收等)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并具有执业会员证的注册会计师;

(2)具有财会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且仍从事财会相关专业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凡由单位邀请和推荐的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一) 公开征集。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入库。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行业组织及其它市直相关部门均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 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加入科技专家库。

第六条 所有申请入库的专家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和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提出申请。科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称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汕头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九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资料、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评审活动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能参与评审本单位承担和参与的科技项目;凡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上下级领导、师生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邀请参加评审活动,应主动向组织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专家资格并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不遵守科技工作保密规定;

(五)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受处理的专家,其行为将记录备案,且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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