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2年度年报。商务、外汇、社保、统计、海关等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公告》列出了三种报送途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商通APP报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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